认证是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或者某些相应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外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所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
(一)文书认证程序
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办理文书认证,需完成以下几个程序:
1、坦桑尼亚出具的非官方文件,如宣誓书、声明书、委托书等,请先将有关文件拿到坦桑尼亚公证部门办理公证书。将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送坦桑尼亚外交部办理认证。
2、坦桑尼亚出具的官方文件,如结婚证书、出生证、无犯罪记录等,请直接到坦桑尼亚外交部进行认证。
3、将经坦桑尼亚外交部认证过的文书送到中国大使馆申请领事认证。
(二)申请材料
中、外国公民向我馆申请文书认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1、如实、完整填写的公证认证申请表1份。
2、所需认证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文件当事人护照或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如系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当事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5、如有需要,使馆将要求其他相关材料,视个案而定。
(三)费用
普通件:提交材料后第四个工作日取件。中国公民民事认证每份15,000先令,商事认证30,000先令。非中国公民民事认证每份50,000先令,商事认证100,000先令。
加急件:提交材料后第二个工作日取件。中国公民民事认证每份65,000先令,商事认证80,000先令。非中国公民民事认证每份100,000先令,商事认证150,000先令。
(四)注意事项
1、送到中国大使馆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件必须一事一证,一份文件证明多件事情或夹带无关文件的公证书中国大使馆不予认证。
2、中国国内出具的文件(如护照、公司注册文件)不予认证。
3、文件内容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文书不予认证。
4、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有关规定,大使馆认证只证明坦桑尼亚外交部有关官员的签字和印章属实,对被认证文书内容不负责。
5、公证员公证过的文书、并经坦桑尼亚外交部,以及我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因复印等原因任意拆装。由此可能引起的问题,乃至法律责任,应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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