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申请离婚须知
2021-01-19 22:36

  【办理条件】

  原在中国驻坦桑尼亚大使馆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且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如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到使馆申请协议离婚。

  【所需材料】

  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本人到使馆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1、男女双方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男女双方的坦桑尼亚居留许可或有效工作签;

  3、我馆签发的男女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加注后将退本人)。

  4、男女双方各3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5、男女双方就财产分割、债务处理、子女监护探视与抚养等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使馆不提供范本,由双方自行商定,提前起草,一式三份,须带来使馆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

  6、男女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填写并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

  7、领事官员初审上述材料后,对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将发给男女双方《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对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将不予受理,可应当事人要求提供《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8、男女双方在向使馆递交符合要求的离婚登记材料,并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后,自当日起的三十日(自然日,下同)为离婚冷静期(如最后一日为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冷静期期限届满的日期)。

  9、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使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须本人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10、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未共同到使馆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双方再次提出办理离婚登记,须重新申请。

  11、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仍坚持离婚的,须持本人护照、坦桑尼亚居留证件、结婚证(均为原件)共同到使馆申请发给离婚证。在领事官员面前,男女双方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捺指印并领取离婚证。

  【注意事项】

  如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任何一项有争议,使馆将不受理相关离婚申请,须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中国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如有任何一方申请离婚,如双方同时回国并对离婚无争议的,可在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或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如一方或双方不能回国,可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到使馆申请办理诉讼所需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等文件的公证,所需文件表格及有关要求可向国内法院领取和询问。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如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将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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